(2017)黑12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万龙申请赵志财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龙,赵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龙,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赵志财,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龙与被执行人赵志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财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0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