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监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霞荣申请执行洛轴集团固始轴承厂破产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荣,洛轴集团固始轴承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监36号申请执行人王霞荣,女,194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执行人洛轴集团固始轴承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杨如海,组长。申请执行人王霞荣申请执行洛轴集团固始轴承厂破产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525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由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固始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淮滨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即执行。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