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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庆丰与郭保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丰,郭保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丰,男性,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保庚,男性,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丰与被执行人郭保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058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黄永书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