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记三申请执行贾光贤、马秀阁、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记三,贾光贤,马秀阁,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24号申请人朱记三。被执行人贾光贤。被执行人马秀阁。被执行人贾云。本院在执行朱记三申请执行贾光贤、马秀阁、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记三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