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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记三申请执行贾光贤、马秀阁、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记三,贾光贤,马秀阁,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24号申请人朱记三。被执行人贾光贤。被执行人马秀阁。被执行人贾云。本院在执行朱记三申请执行贾光贤、马秀阁、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记三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松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