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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包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包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包少斌,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海英申请执行包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英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677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包少斌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包少斌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