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姜文康因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44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文康,男,生于1958年2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姜文康因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文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文康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邓 勇审判员 张姝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