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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姜文康因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44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文康,男,生于1958年2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姜文康因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文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文康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邓 勇审判员 张姝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