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罗甲源、广西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甲源,广西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罗甲源,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民安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藤县河东区政贤路73号。法定代表人何竟,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甲源与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广西藤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申办房屋登记资料尚未完善,暂时无法在近期内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海云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