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维,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坡区星光大道歌城经营场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81号,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11402600187789。经营者杜成易。本院作出的(2015)眉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关于“东坡区星光大道歌城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8420元及案件受理费1961元”的金钱债务部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坡区星光大道歌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了30381元,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钱部分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坡区星光大道歌城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8420元及案件受理费1961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刚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