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海诺木洪农场与马建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诺木洪农场,马建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258号原告:青海诺木洪农场。法定代表人:赵建西,该农场董事长。地址:都兰县诺木洪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超,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西宁分所律师。被告:马建福,男,回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青海诺木洪农场与被告马建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被告将全部承包费付清为由,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诺木洪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诺木洪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96元,由原告青海诺木洪农场承担。审 判 长 张 海 洁代理审判员 周 倩 文代理审判员 索南多布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道尔 吉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