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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亚芬与徐小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亚芬,徐小妹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21号申请执行人:夏亚芬,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徐小妹,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夏亚芬与被执行人徐小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夏亚芬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徐小妹价值247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小妹价值247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