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传元与王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元,王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475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敬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传元与王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