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秀珍与被执行人史建阳、管应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秀珍,史建阳,管应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戴秀珍,女,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史建阳,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管应贞,女,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戴秀珍与史建阳、管应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史建阳、管应贞已履行19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戴秀珍与被执行人史建阳、管应贞达成执行还款协议。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戴秀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戴秀珍撤销申请执行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张道金审判员 李先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