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姜立民与吴瑞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民,吴瑞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647号原告:姜立民,男,1965年生,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被告:吴瑞欣,男,40岁,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立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瑞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瑞欣于2008年5月5日在原告刘晓庆处借款4000.00元,约定于2009年2月5日还款,月利2分,有一枚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利息2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瑞欣于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给付原告姜立民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