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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永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永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少静,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永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XX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永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洛阳永特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债权债务尚未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XX海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贵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