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岳强与梁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强,梁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岳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梁成浩,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朝鲜族,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图们车间职工,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岳强申请执行梁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岳强表示因被执行人梁成浩每月支付利息,现暂不要求执行其名下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岳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人岳强申请恢复执行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