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阜阳市物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宋信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物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宋信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物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南京路。法定代表人:陈学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信田,男,1974年7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本院在执行阜阳市物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宋信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信田有位于颍州区颍上北路328号阜阳复康医疗器械商住楼502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信田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上北路328号阜阳复康医疗器械商住楼5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为20060103**),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