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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平优、潘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优,潘耀明,彭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刘平优,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潘耀明,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彭秋香,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优与被执行人潘耀明、彭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潘耀明、彭秋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耀明、彭秋香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耀明、彭秋香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耀明、彭秋香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83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