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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帮定与王雪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帮定,王雪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3号原告:张帮定,女,1960年12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王雪魁,男,1985年4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第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帮定与被告王雪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帮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亚刚人民陪审员  吕润阳人民陪审员  苏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