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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7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演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演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7589号原告:戴某。原告戴某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告戴赛,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演海,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湄,该公司职工。原告戴某、戴赛与被告张演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戴赛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被告张演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4842.1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13时10分许,张演海驾驶苏B×××××小型客车,沿5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3KM+100M地段掉头时,与沿5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胡小双驾驶的苏C×××××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胡小双车辆的二原告受伤就医,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张演海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起诉。张演海辩称,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原告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太平洋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戴赛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误工费因未提供收入减少证明,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对戴赛主张的交通费认可300元,戴某主张的交通费200元,不予认可。另外,太平洋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经审理查明:戴赛与戴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8月26日13时10分许,张演海驾驶苏B×××××小型客车,沿5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3KM+100M地段左转掉头时,与沿5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胡小双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苏C×××××号小型轿车的戴赛、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演海负事故全部责任。戴赛受伤后,在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其伤情经诊断为:开放性面部损伤,鼻骨骨折。戴某受伤后在新沂市人民医院进行诊疗。另查明:张演海系苏B×××××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本院认为,戴赛、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获得赔偿。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进行承担。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该认定书作出的张演海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戴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医疗费根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本院认定为823元(813元+10元),其主张的交通费2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戴赛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医疗费根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本院认定为15736.14元(14899.18元+10元+826.96元),对其主张的院外门诊费1500元,因其未提供院外门诊的必要性、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护理费1840元、交通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戴赛主张的误工费按照186元每天计算,因其未提供收入减少证明,结合其提供的供电公司发票、房屋买卖合同书等,本院认定按照城镇标准40152元/年计算误工费,结合新沂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载明需休息一个月,其误工费认定为5830.29元【40152元/年÷365×(23天+30天)】。戴赛、戴某的各项损失,由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8170.29元(1840元+500元+5830.29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8491.14元(15736.14元+823元+782元+1150元-10000元),由太平洋公司进行赔偿。太平洋公司共需赔偿26661.43元(10000元+8170.29元+8491.14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戴赛、戴某26661.43元。二、驳回戴赛、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张演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