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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泽树、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树,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4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泽树,男,汉族,1946年3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1947年8月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李泽树与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95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林所有的价值13654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