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庆常、赵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常,赵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常被执行人赵崇伟本院在执行张庆常与赵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雷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