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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焦晓宇与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邵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瑞峰,焦晓宇,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邵瑞峰,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焦晓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康乐里1号。法定代表人:邵瑞峰,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焦晓宇与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邵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邵瑞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邵瑞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邵瑞峰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瑞峰撤回执行异议。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岩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