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清华与何仁庆、何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386号原告:何清华,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仁庆,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丽红,女,成年,汉族,住惠安县。原告何清华与被告何仁庆、何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按11000元偿还,且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何清华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