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诉张馨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张馨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35号原告: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3173562G。法定代表人:白宇飞。住所: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松,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馨月,女,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馨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馨月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正大畜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