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褚云鹏、王文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云鹏,王文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督2号申请人:褚云鹏,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东路沧县。被申请人:王文明,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申请人褚云鹏与被申请人王文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2017)冀0924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文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文明对拖欠申请人褚云鹏劳务费的数额有异议,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0924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褚云鹏负担。审判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