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潘正品与支桂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品,支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潘正品,男,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支桂贤,女,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正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与(2010)灞执字第536号执行裁定书潘正品与支桂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桂贤不得阻挡申请执行人潘正品在其宅基内建房。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按(2009)灞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