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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137臧建设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建设,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137号之二原告:臧建设,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秋,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影,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臧建设诉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成审 判 员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