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1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137臧建设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建设,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137号之二原告:臧建设,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秋,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影,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臧建设诉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书成审 判 员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