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05号之一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年44岁。被执行人程海文,昔阳县大寨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24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程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海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海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6764.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