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05号之一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年44岁。被执行人程海文,昔阳县大寨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24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程海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海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海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6764.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