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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永美与周通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永美,周通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78号申请人郭永美,女,195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张晓明,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通禹,男,1969年5月21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郭永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周通禹驾驶并所有的鲁ACY9**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永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通禹驾驶并所有的鲁ACY9**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郭永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