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梅密娥与杜新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初44号原告梅密娥,女,汉族,1952年5月11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王俊梅,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新生,男,汉族,1987年1月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梅密娥与被告杜新生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密娥诉称,原、被告本无血缘关系,1988年被告母亲离异再婚,因再婚配偶不同意被告母亲带孩子(被告),故将被告送人,于是在1988年原告与丈夫杜贵山因无儿子就收养了刚刚一岁半的被告,原告夫妇收养被告后,视被告如己出,对被告疼爱有加,抚养被告长大,供被告上学,但是被告长大后经常和原告夫妇生气吵架,被告在知道自己不是亲生后双方矛盾更加突出。2004年原告丈夫杜贵山去世,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2005年曾离家出走,原告亲戚朋友找了一周才将被告找回家。2009年被告又离家出走,走后杳无音信,一走就是五年,2014年被告突然回来说丢了身份证要户口本,从进家不到一小时就再次离家出走。自2014年再次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实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已是需要人照顾赡养年龄了,却无精力四处寻找被告了。现原告认为,原告1988年收养被告,抚养被告成年,与被告构成事实抚养关系,现实被告已经30岁,不但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在家时经常与原告生气吵架,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确实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收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杜新生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梅密娥与其丈夫杜贵山于1988年收养被告,为被告取名杜新生,原告夫妇将被告养大成人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夫妇生气吵架,2004年原告丈夫去世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2014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确需人照顾,但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且与原告关系不睦,双方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一起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高迁北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户口本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且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确需人需要尽赡养义务等因素,可以看出双方已经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梅密娥与被告杜新生之间的收养关系。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敏审 判 员 杨彦明人民陪审员 冯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