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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小琴与郑家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琴,郑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琴。被执行人郑家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胡小琴与郑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家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家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629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