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23号厂房一层A、B区,二层B区。法定代表人:曾祥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思侬,系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敏,系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松坪村。法定代表人:梁健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传平,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粤140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起上诉状。在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以该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同时,双方对本案争议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缴交二审诉讼��,以该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对此,双方对本案争议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亚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宝华审判员 陈国华审判员 胡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