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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道明、徐云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姜道明,徐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北市商贸街158号-2。法定代表人张世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姜道明,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811970********,住瓦房店市长兴岛镇三堂村*房身屯***号。被执行人徐云娟,女,1984年6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521231984********,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道明、徐云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国华审 判 员  阮立群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