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毛建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015号被执行人毛建林,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木垒县西吉尔镇屯庄子村*组***号。被执行人毛建林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兵06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109893.99元,已执行0元,尚有109893.99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毛建林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毛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