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颜厥良、陈厚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厥良,陈厚珍,湖州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522执4153号申请执行人颜厥良。申请执行人陈厚珍。被执行人湖州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厥良、陈厚珍与被执行人湖州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8968.44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湖州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兴县泗安镇凤凰村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长土国用(2010)第018058**号】,并于2016年7月2日以353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该笔拍卖款项正在处置分配;2、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1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