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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热明与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22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热明,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热明,住湖北省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吕小原。委托代理人:袁凤,系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上诉人吴热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裕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111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热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热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芝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