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新余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唆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唆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4083号原告:新余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路57栋。法定代表人:王翠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蔚,李小敏,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唆根,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新余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唆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唆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唆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