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火明、XXX等与余永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火明,XXX,余永陶,余永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458号原告:曹火明,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XXX,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告:余永陶,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永波,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机构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火明、XXX诉被告余永陶、余永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哲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