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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火明、XXX等与余永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火明,XXX,余永陶,余永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458号原告:曹火明,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XXX,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被告:余永陶,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永波,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机构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火明、XXX诉被告余永陶、余永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哲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