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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琴与艾华、董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艾华,董化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民初183号原告:李琴,女,住兴山县。被告:艾华,女,住兴山县。被告:董化禄,男,住兴山县。原告李琴与被告艾华、董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艾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昌运审 判 员  史成喜人民陪审员  颜祯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弘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