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琴与艾华、董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艾华,董化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民初183号原告:李琴,女,住兴山县。被告:艾华,女,住兴山县。被告:董化禄,男,住兴山县。原告李琴与被告艾华、董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艾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昌运审 判 员 史成喜人民陪审员 颜祯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弘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