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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惠生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1刑申49号田惠生: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石刑终字第00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如下理由提起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1、认定申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是错误的。只是让丁余出面把退给王月普的4900元钱交给王利在,没有让丁余教训王利在。和王利在的矛盾已经调解了,这话公安局讯问人员不给记,还刑讯逼供。丁余的口供是虚假的,殴打王利在是他指使的。2、申诉人有证据证明与王利在的矛盾已经调解了。牛志雪从中调解并打电话告诉我与王利在的事已经调解了。3、申诉人依法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指使丁余、李洪伟伤害王利在,不构成故意犯罪,依法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经审查,原审被告人田惠生为泄私愤,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田惠生为泄私愤指使丁余对被害人王利在实施伤害,丁余安排李洪伟具体实施,李洪伟纠集马绍东等四人并提供作案工具组织伤害王利在。此事实,田惠生与同案犯丁余、李洪伟等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田惠生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经查,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称没有指使丁余打王利在,其与王利在的矛盾经人调解已没事了,经查,此与其本人初始的五次稳定供述矛盾,翻供没有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惠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田惠生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