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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张鲁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后刘东村。法定代表人:邬炳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金皇路。法定代表人:张鲁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鲁京,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张鲁京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6)第21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张鲁京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