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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易中维与被告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家白、陈兴林、周锡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中维,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家白,陈兴林,周锡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1096号原告:易中维,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家白。被告:张家白,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陈兴林,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屏山县。被告:周锡友,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中维与被告屏山县聚源兔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家白、陈兴林、周锡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易中维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中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中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中维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罗林俊人民陪审员  胡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