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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长怀与被告西安华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怀,西安华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53号原告冯成怀,男。被告西安华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号大明宫中央广场*幢*单元*****室。注册号610133100043752。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原告冯长怀与被告西安华源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4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其承包被告项目,其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约定,但因被告原因涉案工程一直未进工地,经过协商,被告退还保证金15万元,剩余5万元及相关利息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3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太白县世纪大道,故本案应由宝鸡市太白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