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玉朋、刘永志等与刘洪卫、王美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朋,刘永志,刘志强,孟凡军,孟庆东,李志勇,毛瑞平,赵长伟,刘洪卫,王美桂,青州市茂田农化有限公司,刘保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320号原告:刘玉朋。原告:刘永志。原告:刘志强。原告:孟凡军。原告:孟庆东。原告:李志勇。原告:毛瑞平。原告:赵长伟。被告:刘洪卫。被告:王美桂。被告:青州市茂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高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5543765445。法定代表人:刘保华,总经理。被告:刘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才等诉被告刘洪卫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