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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杜维滨与被告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维滨,光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6219号原告:杜维滨,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轩,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光芳,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杜维滨与被告光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杜维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维滨撤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杜维滨负担。审 判 长  郑 荣人民陪审员  奚幼坚人民陪审员  李 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