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特20号申请人:徐某某,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