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720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720号原告: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5192900U,住靖江市富阳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读海。被告: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574645,住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晨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