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银创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清怡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银创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清怡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王平,丁兰霞,李爱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7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800851330542J。负责人:张波。被告:安庆市银创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海口镇河口村。组织机构代码:66424639-6。法定代表人:王平。被告:安庆市清怡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3076-7。法定代表人:丁兰香。被告:王平,男,汉族,1962年8月9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丁兰霞,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爱东,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银创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清怡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王平、丁兰霞、李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