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冷红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251号罪犯冷红,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嘉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与原判抢敲诈勒索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犯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冷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冷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冷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