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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凯与甄开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甄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杨凯,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甄开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杨凯与被执行人甄开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甄开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杨凯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甄开武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杨凯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与前款同时履行。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凯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搜索“”